机关单位订立的直接依据是-机关单位订立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小编发布时间:2023-01-08 0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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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 2、政府部门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什么形式的合同?
  • 3、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
  • 4、机关单位定密的工作直接依据是什么?
  • 5、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与该单位涉密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事项范围,也就是有关中央GJ机关与GJ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印发的某些行业的涉密事项范围目录

政府部门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什么形式的合同?

政府部门单位与员工的用工形式有三种:

1、编制外劳动合同工

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政法机关在编制外采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招用的部分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特殊工作,但又未纳入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内管理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俗称临时工或编外人员)。

如机关的保安、学校工勤辅助人员、基层公安机关的辅警、协警等。

2、聘用合同用工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3、公务员(不签合同,属于编制内)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一般通过招聘,政府单位直接员工签订的是属于聘用合同用工,如果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属于编制外劳动合同工。

实际应该看工资是谁发,单位发就是合同工,劳务公司发就是编制外劳动合同工。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机关单位订立的直接依据是-机关单位订立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临时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聘用合同制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具有定密权的主体:

1、《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2、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取消了市级机关(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权(即依照国家定密范围规定定密),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行使原始定密权需经市级机关授权;

4、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

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

机关单位定密的工作直接依据是什么?

保密事项范围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定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秘密的根据、标准和来源。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简称,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分行业、领域作出具体规定。目前,保密局已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实施了90多个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各个行业、领域工作中的秘密事项,并对其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有统一的样式要求,即包括正文和目录两部分。正文有5个基本条款,主要是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秘密进行归纳分类,概括某种密级所包括的秘密范围。正文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具备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是目录执行、解释以及修订补充的基本依据。目录均为表格形式,详细规定某一行业或领域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它是将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完成后,中央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印制并按照公文处理规范,将其发放至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涉及秘密的,应当作出秘密标志,并严格限定知悉范围。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联合转发,下发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对于属于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转发时应征得保密事项范围制发机关的同意。

机关、单位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及时将保密事项范围发至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和保密工作机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学习研究保密事项范围,特别是要研究与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据此开展定密工作。

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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